5月25日,在最新立案的社科院历史所王育成研究员诉超星公司等机构著作权纠纷案中,被告的名单里还赫然出现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名字。
以保护版权为己任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怎么会因为侵权盗版成为被告?
此案的代理律师、北京世嘉律师事务所吴宗龙律师对《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说,他们在调查取证时,发现超星读书卡的包装上醒目地印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监制”的字样。在超星公司的版权声明中,也明确写道:“各图书馆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监督下将向馆藏作品作者支付报酬,以切实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
“这样一来,给人的印象就是超星公司的书都得到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监管,我们认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该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吴宗龙说。
对此问题,阎云德解释称,超星公司是依据国家版权局2002年发的48号文来操作的。据称该文件规定:作品使用者在找不到作者的情况下,可以将作品使用费交给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由该中心通过集体管理的形式将费用转交作者。“超星公司将部分作品使用费转交给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并征得中心同意,在超星读书卡上印上此字样。”阎云德说。
不过,吴锐却向《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表示,他找到一份国家版权局2004年发布的文件,名为《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同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停止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工作的批复》。“根据这份文件,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早在2004年就已经停止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工作,它怎么能够再监督超星呢?所以,2004年以后,超星所有关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宣传都是对用户和授权人的误导。”吴锐说。他同时发现,在多起起诉超星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案例中,超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的职员。超星公司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究竟存在什么关系?
5月28日,《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电话采访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索来军,他称正在研究此事,还不方便发表任何意见。
授权模式难题
事实上,版权问题一直是困扰中国数字出版产业的难题。一方面,电子书市场规模增长迅速,据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数字,截至2005年4月,中国电子书销售总册数达到805万册,电子书出版总量已达14.8万种,居全球第一位。目前,中国数字图书馆用户已经超过1000家,55%的省级图书馆开始使用电子书。另一方面,超星公司、书生公司、读书中文等数字图书馆都曾陷入过版权危机。
书生公司董事长王东临认为,在传统的版权授权模式遭遇海量授权时,存在一个明显的缺陷,就是一对一洽谈带来巨大的交易成本和低效的运行效率。比如有1000个传播者需要100万个著作权人的授权,每次洽谈所花费的成本(包括双方时间成本)按100元计算,那么就需要为此支付1000亿的交易成本。
于是在目前的情况下,数字出版产业面临两难的选择:如果严格按照传统版权交易模式,则高昂的交易成本阻碍了大量交易的进行,使版权资源无法得到充分地应用,无法发挥它应有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如果不按照传统模式,就有可能遭遇侵权诉讼官司,面临巨额赔偿。
一些数字出版产业的人士曾提出法定许可模式,他们认为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扩大“法定许可使用”范围,即事先不经过作者的许可,先转化为数字化模式,然后再向作者支付相应的报酬。
但是,这种模式遭到不少法律专家的反对。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对《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表示,这种模式不但很容易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涉及修改现行法律,推行起来有很大难度。同时这种模式在国际上没有先例,而中国已经加入WTO,各种法律应该和国际公约接轨,这显然是行不通的。
李顺德认为,版权集体管理是个很好的途径。如果能成立类似“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管理机构,作者就可以把作品的著作权交给它,使用者通过协会取得授权,并向它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