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深圳印刷网 | 印刷政策法规 | 印刷行业动态 | 印刷设计指导 | 数码印刷技术 | 印刷包装技术 | 不干胶印刷 | 印前技术指导 | 印后技术指导 
当前位置:首页 >> 深圳印刷网 >> 印刷政策法规 >> 正文
  :: 名 站 推 荐



  :: 公 司 推 荐

1、广州大众搬家公司
2、广州装修公司
3、广州搬家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来源:不详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6-07 07:52:5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依法登记的从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项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承接印制商标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
  第三条 “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
  (2)有健全的印制商标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3)有专门的印制商标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4)业务及管理人员熟悉商标法规,遵守法纪。
  第四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发给《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印制商标”经营项目。
  第五条 《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
  第六条 商标印制委托人应向印制单位出示以下证明:
  (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出示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出示本单位证明。
  (3)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我国印制商标的,应出示其所属国或地区的合法营业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企业和个人适用此款。
  第七条 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单位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出示《商标注册证》或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应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
  第八条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需印制其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印制单位与商标印制委托人需在合同中明确若所印制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双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港澳台企业或个人适用此条。
  第九条 印制单位承印商标时,应当严格检查以下内容,符合要求的,予以印制,不符合要求的,应拒绝印刷。
  (1)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齐全。
  (2)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样稿应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相同,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或R标记。
  (3)印制未注册商标的,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八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不得标“注册商标”字样或注或R标记。
  (4)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制商标的,应按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印刷。
  第十条 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同一印制单位印制同一商标已经提交过证明文件的,可不再重复提交相同的证件。印制单位应查对以前的证件,并将每次印制的情况记录存档。
  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建立健全商标印制管理制度,包括:
  (1)登记建档制度。承接商标印制业务时,应登记造册,记载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证明文件的项目,连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样稿和印制后的商标标识一起建档备查。
  (2)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印制后的商标标识进出库时,应认真清点数量,登记台帐。
  (3)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印制中产生的废次商标标识,应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由印制单位统一销毁。
  (4)其他有关制度。
  以上商标印制档案存放不得少于两年,以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
  第十二条 商标印制委托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封存或收缴商标标识。
  第十三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视情节予以通报、封存或收缴商标标识及印版模具,情节严重的,并可收缴其《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的,应收缴其《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9 7 3 1 2 4 8 :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责任编辑:admin  文章作者:未知  
 
 
Copyright © 2004 - 2008 深圳印刷网-深圳印刷公司-深圳不干胶印刷-深圳包装印刷 All Rights Reserved
深圳印刷网资源来自互联网 如果侵犯您的权利 请通知我们 我们会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