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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来源:不详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6-07 08:10:40


  第四十三条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杂志首次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第四十四条 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项权利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
  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表演者获得报酬权利的保护期,分别适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表演者应当通过演出组织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四十六条 外国表演者在中国境内的表演,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四十七条 外国录音录像制作者在中国境内制作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四十八条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第二款声明不得对其作品表演、录音或者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应当在发表该作品时声明,或者在国家版权局的著作权公报上刊登声明。
  第四十九条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机构,由该机构转递著作权人。

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所列的侵权行为,可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所列侵权行为,视情节轻重,罚款数额如下:
  (一)对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行为的,罚款一百至五千元;
  (二)对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罚款一万至十万元或者总定价的二至五倍;
  (三)对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行为的,罚款一千至五万元。
  第五十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地区发生的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所列的侵权行为。
  国家版权局负责查处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所列侵权行为中的下列行为: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
  (二)涉外侵权行为;
  (三)认为应当由国家版权局查处的侵权行为。
  第五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可以责令侵害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著作权人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其著作权。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条例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条例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REGULATION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P
   YRIGHT LAW OF THE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omulgated on May 30, 1991)
   Whole Doc.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The present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according to the
  Article 54 of the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opyright Law).
  
  Article 2
   The term "works" used in the Copyright Law refers to original intellectual creations in the literary, artistic and scientific domain, in so far as they are capable of being reproduced in a certain tangible form.
  
  Article 3
   The term "creation" mentioned in the Copyright Law refers to intellectual activities from which literary, artistic and scientific works are directly resulted.
   The making of arrangement and the provision of consultation, material means or supporting service, done for others in their creating activities, shall not be deemed as acts of crea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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