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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不详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6-07 08:14:06


  第十条 每项获奖项目不重复发放奖金,如果经过上一级评定提高了奖金额,其奖金只支付差额。
  第十一条 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要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奖金,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二个月后提出异议的一般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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