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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来源:不详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6-07 08: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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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一九九零年九月七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倒议通过一九九零
  年九月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菱权有关的权益,鼓励
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
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
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
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
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 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 社会科
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杯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 不得
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
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 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 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 适用专利法、
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八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以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 电
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
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
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
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
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其著作权由改编、 翻
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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