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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来源:不详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6-07 08:15:19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
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
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 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
作权。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五条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
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电影、电视、录像作
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韵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
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
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
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
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
品。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扫托人物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
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
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
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
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炎作者终生及其
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
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
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
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护。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
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护。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分配,但
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
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
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
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
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
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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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文章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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