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出版分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
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原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
的书面仲裁协议,向著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
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
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诉。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3 个月内向人民法
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
第五十二条 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以
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
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
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
第五十三条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法食施条例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后施
行。
第五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
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本法
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