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顾客提供产品的控制
供方对顾客提供的产品(用于供应品或有关活动)应建立并保持验证、贮存和维护的形成文件的控制程序。如有丢失、损坏或不适用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向顾客报告(见4.16)。
供方的验证不能免除顾客提供可接收产品的责任。
4.8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
必要时,供方应建立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在接收和生产、交付及安装的各阶段以适当的方式标识产品。
在规定有可追溯性要求的场合,供方应建立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对每个或每批产品都应有唯一性标识,这种标识应加以记录(见4.16)。
4.9 过程控制
供方应确定并策划直接影响质量的生产、安装和服务过程,确保这些过程在受控状态下进行。受控状态包括:
a)如果没有形成文件的程序就不能保证质量时,则应对生产、安装和服务的方法制定形成文件的程序;
b)使用合适的生产、安装和服务设备并安排适宜的工作环境;
c)符合有关标准/法规、质量计划和/或形成文件的程序;
d)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视和控制;
e)需要时,对过程和设备进行认可;
f)以最清楚实用的方式(如文字标准、样件或图示)规定技艺评定准则;
g)对设备进行适当的维护,以保持过程能力。
当过程的结果不能通过其后产品的检验和试验完全验证时,如加工缺陷仅在使用后才能暴露出来,这些过程应由具备资格的操作者完成和/或要求进行连续的过程参数监视和控制,以确保满足规定要求。
对过程运行行[包括有关设备和操作人员(见4.18)」的任何鉴定要求都应加以规定。
注16:这些要求预先鉴定过程能力的过程,通常被称为是“特殊过程”。必要时,应保存经鉴定合格的过程、设备和人员的记录(见4.16)。
4.10 检验和试验
4.10.1 总则
供方应建立并保持进行检验和试验活动的形成文件的程序,以便验证产品是否满足规定要求。所要求的检验和试验及所建立的记录应在质量计划或形成文件的程序中详细规定。
4.10.2 进货检验和试验
4.10.2.1 供方应确保未经检验或未经验证合格的产品不投入使用或加工(4.10.2.3中规定的情况除外)。应按质量计划和/或形成文件的程序验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10.2.2 确定进货检验的数量和性质时,应考虑在分承包方处所进行的控制的程度和所提供的合格证据。
4.10.2.3 如因生产急需来不及验证而放行时,应对该产品作出明确标识,并作好记录(见4.16),以便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时,能立即追回和更换。
4.10.3 过程检验和试验
供方应:
a)按质量计划和/或形成文件的程序的要求,检验和试验产品;
b)在所要求的检验和试验完成或必需的报告收到和验证前,不得将产品放行。除非有可靠追回程序时(见4.10.2.3)才可例外放行,但仍应执行4.10.3a)的规定。
4.10.4 最终检验和试验
供方应按照质量计划和/或形成文件的程序进行全部的最终检验和试验,以提供成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最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计划和/或形成文件的程序,应要求所有规定的检验和试验(包括进货检验和过程检验)均已完成,且结果满足规定要求。
只有在质量计划和/或形成文件的程序中规定的各项活动已经圆满完成且有关数据和文件齐备并得到认可后,产品才能发出。
4.10.5 检验和试验记录
供方应建立并保存表明产品已经检验和/或试验的记录。这些记录应清楚地表明产品是否已按所有规定的验收标准通过了检验和/或试验。当产品没有通过某种检验和战试验时,应执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见4.13)。
记录应标明负责合格产品放行的授权检验者(见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