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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来源:不详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6-07 08:09:2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许可人或者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
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
限期改正,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
二条的规定。
  许可他人使用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商品商标的,在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存查时,
被许可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附送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商标局依照《商标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
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
应当书面通知商标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商标注册人对商标撤销其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
《撤销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第三十八条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 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销申请书》一
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第三十九条 撤销或者注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自撤销或者注销公告之
日起,其商标专用权丧失。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原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收缴《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第四十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第六章和本实施细则第五章的规定做
出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
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
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⑷项所指的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⑴ 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⑵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图形作为商
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⑶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 运输、 邮寄、 隐匿等便利条件
的。
  第四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被侵权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调查取证时可认行使下列职权:
  ⑴ 询问有关当事人;
  ⑵ 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必要时,可以责令封存;
  ⑶ 调查与侵仅活动有关的行为;
  ⑷ 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账册等业务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第四十三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时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
侵权行为:
  ⑴ 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⑵ 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⑶ 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⑷ 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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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文章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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