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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来源:不详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6-07 08:09:24


  ⑸ 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听,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 责令
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对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
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
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处以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前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做出的处理决定不
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
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
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控告和检举。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和检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
定处理;其所控告检举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和本实施细则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复审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当事人因不可
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由商标评审委员
会决定。
  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以邮戳日期为谁;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发文后
二十天或者收文前二十天分别作为当事人收到或者发出的日期。
  第四十七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书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定、公布。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制定、公布。
  商标注册的商品分类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四十八条 连续使用至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
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公众熟知的服务商标除外)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依照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继续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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